對象
1. 哪些教師需要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教師不在此限。
● 以是否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判斷標準:受聘於通識教育中心之專任教師,如有在系所教授專業科目,該名教師亦應依法規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2.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如何認定? 未來評鑑時是否可能與評鑑委員對於專業科目的認定有所分歧?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係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的科目,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依科、系、所特性定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認定為各校自主權責,各校可於校務評鑑時向評鑑委員清楚說明認定原則。
3. 新聘教師如已具備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已具備實務經驗之現職教師,是否可以不用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不是,由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之立法目的即是希望技專校院之教師能定期與產業接軌,增進教師實務教學能力及研發品質,因此即使原已具備實務經驗之教師、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也均需每六年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4. 系主任或其他兼任主管職的教師是不是可以不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不是,系主任或其他兼任主管職之教師,只要有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也應依法規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學校可以依校內教師情況規劃及排訂不同教師之研習或研究形式或期程,並納入校內辦法機制中。
5. 若某專任教師每學期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是否仍屬本法之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因此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仍屬本辦法適用對象。惟若教師六年間職務有所異動,學校應於制訂校內作業辦法時,明訂各種可能之情況(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並依據實際現況進行調整。
6. 如為專業技術人員但沒有授課,僅協助教師上課(如助教),是否要受本辦法規範?
原則上如果不是屬於實際授課的教師,即不需要受本辦法規範,實施辦法當中所規範的適用對象,是指有獨立授課,且任教於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才適用法規。
7. 如果是編制外、保勞保,但是任教的是專業科目的專任專案教師,是否要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如專案教師是專任,且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即適用本辦法。
8. 學校專任教師如受聘於體育室及語言中心教師,請問是否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即應適用本辦法,故應依是否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認定,與該教師之受聘單位為何無關。
9. 研習或研究形式及期間計算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六年的起算時間為何??
六年的起算時間為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起算,本辦法於104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104年11月20日起發生效力,現職已於技專校院任教專業或技術科目的專任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均應於1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
10. 每學年度之新進教師如何計算應進行研習或研究時間?
學校應每年盤點適用本辦法之教師,於本辦法生效後,如有新進教師,以其聘任起始日計算6年內,應完成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
11. 現職教師如果轉任至其他技專校院任教,在原校已至產業研習或研究半年了,至新轉任學校是否可以採任?
各校應訂定校內之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規定,規定內容應詳細納入各類型教師(如:現職教師、新進教師、轉任教師或復職教師等)適用之規定,考量轉任教師可能涉及教授專業科目之變動,各校對轉任教師已於前一校完成之產業研習或研究是否可予採認,應納入依各校校內作業規定辦理。
12. 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半年之計算是否可以採累計方式或是要一次完成?
本辦法要求教師應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半年可採累計方式為之,教師只要在六年內累計達半年以上即可,不一定要一次完成,且三種研習或研究形式可以搭配累計。
13. 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辦法共訂有3種形式,各種形式之採計規定為何?學校可否新增其他形式?
依辦法第3條規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為下列3種形式,學校不可新增其他形式,而針對3種形式之採計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1.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2.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以產學合作計畫案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3.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計算(建議以半日為單位,累計5日為一週,累計4週為一個月)。
14.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中的實地服務(含深耕服務)或研究或產學合作案可不可以採計?
本辦法公布生效日為104年11月20日,因此在辦法施行前即在進行之實地服務(含深耕服務)或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可採計104年11月20日以後之執行期間。
15. 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之產學合作計畫,有沒有金額的限制?
產學合作案計畫應與教師專業或技術有關,本辦法並未訂定產學合作案需達到一定金額規定,由學校針對產學合作計畫之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進行認定。
16. 學校是否可每週禮拜安排教師一天到業界研習,在六年以內累積六個月,惟教師授課時數還是維持基本授課時數?
學校規劃之深度實務研習,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式團隊研習,避免演講式或講座式研習,建議以兩週以上為原則。學校如安排教師每周去產業一天進行專題研究開發或者是其他產學合作的內容,較像是以「產學合作計畫案」的形式規劃教師研習或研究。惟若讓教師在所有課務或其他行政事務都沒有減輕的狀況下,請教師利用沒有排課的那一天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學校需事前詢問教師之意願。
17. 學校有很多教師的技術是比業界還要先進的,如果教師平時已在財團法人單位或相關基金會定期授課,來上課的成員也是來自業界,教師授課時數是不是也可以累計?
本辦法推動形式為教師應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與其在產業擔任之授課教師之意涵不同,如果學校教師本身具有豐富的研發能量,建議可以與產學合作計畫結合。
18. 教師可否利用寒暑假去國外與任教科目有關業界進行研究或研習?
教師可至國外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但須注意該機構或產業仍應有當地合法立案登記才可符合規定。
19. 關於深度實務研習時間如何採計,建議以半日為單位,是指在每次只去半日嗎?
半日不可當為一日採計。建議以半日為單位規劃研習,是希望學校能夠規劃足夠的時間,讓教師能夠和產業進行深度討論,例如組成研究團隊、產業工作坊等,並且有機會到產業實地參訪,避免淪為只是聽演講的形式,因此建議以半日為單位,累計5日為1週,累計4週為1個月。
20. 教師任教之專業或技術科目若變動,六年之時程是否重新計算?如先前已研習之半年如何採計?
有關教師授課專業科目認定標準及授課專業科目如遇有變動情形時,其研習或研究時間如何採計,應由各校於校內規定訂定。
21. 若教師未依規定於六年內完成至產業研習,對於教師本身或學校會否進行相關懲處?
研習或研究是教師權利亦為義務,學校應有推動策略及配套,協助適用辦法之教師均符合規定,本辦法目的是希望教師在任教期間能定期至產業進行研習研究,以提升實務教學能力。故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訂有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得納入校務評鑑之規定,其辦理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期能透過納入評鑑的方式,了解學校的推動機制,並希望學校能從機制面明訂協助教師之作業辦法,並於六年內採漸進式協助教師完成研習,相關配套措施及資源亦可尋求教育部及區產中心的協助。
2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是滿六年至業界研習半年或一年,亦即教師要每六年研習一次嗎?
是,104學年度現職的專任教師在110年11月20日之前要完成第一次之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在持續任教六年內要完成第二次半年研習或研究(116年11月20日),這是持續性的推動,希望教師能定期了解產業的最新發展趨勢。
23. 教育部針對私校獎補助款也可以進行教師至產業研習補助,請問如何編列經費?
105年度核配的私校獎補助經費,可協助支應教師到產業研習或研究的相關辦法,已於105年核定公文中敘明,俾利各校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