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科技大學 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萬能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校友,切磋學術,增進情感,相互協助,發揚精勤公正校訓,推行萬能服務精神、共同致力於愛校建校及服務社會國家之大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縣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絡本校各屆校友,增進彼此交流。
二、促使校友相互提攜,切磋學術、協助事業。
三、輔導畢業校友升學、出國深造、進修。
四、輔導畢業校友就業、創業並提供必要之社會資源回饋學校。
五、促使校友愛校建校,進而達到校友治校之目標。
六、鼓勵校友服務社會、國家,促使社會和諧,國家富強。
七、聯繫海外校友,配合國策,推行國民外交。
八、符合本會宗旨之其它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基本會員:
凡曾就讀於萬能工業技藝專科學校、萬能工業專科學校、萬能工商專科學校、萬能技術學院及萬能科技大學之畢業學生(含所有學制)向本會提出申請,均得加入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校建教合作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但不得出任本會選、聘職員。
三、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具體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本校在、離職教職員工、短期在職訓練班學員、校友眷屬願支援本會活動,向本會申請為贊助會員。
五、預備會員:
凡本校在學學生得申請為本會預備會員,參與本會活動,並於畢業後直接轉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未召開理事會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處理會務,然處理情況需於下次理事會召開時提出說明,並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會員代表他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會議之決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
1.基本會員入會時應繳納:
a.入會費:新台幣一百元。
b.常年會費:新台幣二百元。
2.團體會員入會時應繳納:
a.入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b.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桃園縣政府 年 月 日台( )府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
萬能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萬能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以團體名義欲加入本會成為新會員時,需檢附該團體之組織、章程、行政負責人員名單、成立日期、籌備活動溉況,向本會提出申請,由理事會核定入會申請。
第 三 條 本會理事會除本章程所列之外,得有如下之職權:
1.提案及議決提案。
2.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及會務發展計劃。
3.議決收支預算案。
第 四 條 理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人以上之委託,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五 條 本章程所列之理事會提案、表決須經理事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第 六 條 本會理事長候選人以曾任本會理事、監事、祕書長及財務長者為限。
第 七 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2.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照章程推展會務。
3.計劃發展會務。
4.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第 八 條 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第 十 條 監事會職責如下:
1.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 十一 條 監事得參加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 十二 條 工作委員會:經本會理事會同意,理事長得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以協助會務之推行。
第 十三 條 本會得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置聯絡中心。
第 十四 條 本章程之實施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