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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相關問題Q&A

 

一、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甲、乙、丙級有何資格限制?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8條對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 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第6條)

1. 一般職類: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2. 特殊規定職類:詳每年報考簡章之「報檢資格」規定。

(二) 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第7條)

1. 一般職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8)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9)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2. 特殊規定職類:詳每年報考簡章之「報檢資格」規定。

(三) 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第8條)

1. 一般職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4)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5) 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6) 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2. 特殊規定職類:詳每年報考簡章之「報檢資格」規定。

 

二、 技術士證破損、更改資料或遺失要如何補、換發?

(一) 技術士證破損、更改資料或遺失申請換補發,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www.wdasec.gov.tw)─【表單下載/申請換、補發證書表】下載申請作業程序及申請書,親自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臺中市40873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技能檢定服務中心)現場辦理或採通訊辦理,換補發作業諮詢電話:04-22595700轉411。

(二) 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應檢具資料如下:

1. 申請書(註明姓名、職類名稱、級別、技術士證總編號、檢定日期及地點等)。

2.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更改身分證編號者,加附戶籍謄本一份)。

3. 1吋近2年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

4. 劃撥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並將劃撥單正本收據一併寄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檢科收。(劃撥帳號:22458762,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換補發證照費專戶。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一號六樓)。

5. 如係原發證基本資料誤植並檢附證明,可免繳上開證照費。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免學術合格發證應如何辦理?

分別持有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成績單欲申請發給技術士證者,可親自、委託或通信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報名表及辦理流程可上網至(//www.wdasec.gov.tw)【表單下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學(術)科測試合併發證申請表及處理流程】下載,洽詢電話:04-22595700#357。

 

四、 如何取得公開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有關技能檢定甲、乙級術科及丙級技能檢定學術科參考資料、歷年學科試題及答案,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www.wdasec.gov.tw)─【熱門主題】下載;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中心洽購丙(單一)級學科參考資料(洽詢電話:04-22595700轉456)。

 

五、 要如何查詢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成績?

參檢人可至https://eservice.wdasec.gov.tw/cla/clas/CLAS101Q.aspx 查詢測驗成績及發證情形,亦可撥打電話語音成績查詢專線(04-22598800)。

 

六、 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時間為何?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年分三梯次舉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於每年十二月印行翌年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年度簡章,敘明翌年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與學科測試之辦理單位,報名書表之購買日期、地點、與報名時間,請各報檢人可於每年十二月中旬以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www.wdasec.gov.tw)查詢或電話洽詢:04-22599545。各報檢人亦可至//skill.tcte.edu.tw/schedule.php查詢各梯次報名時間及學科測試時間。

 

七、 成績單不見了如何申請補發?

(一) 參加全國技能檢定應檢人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學術科測試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電話:04-22599545;地址:臺中市40873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二) 可直接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技能檢定成績查詢、補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列印】直接列印成績單即可。

(三) 另若申請以下2種成績,請逕洽原單位申請:

1. 參加在校生檢定,請向原辦理檢定之學校申請補發。

2. 參加職訓單位、學校之專案檢定或即測即評即發證檢定,請向原辦理檢定之職訓中心申請補發。

 

八、 如何開立工作經歷證明?

(一) 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站//www.gcis.nat.gov.tw查詢)。

(二) 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三) 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迄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處加蓋負責人私章)。※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辦理單位並得視實際審查需要通知報檢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紀錄……等。如有不實,出證機關之承辦人、主管人員及申請人,均應負法律責任。

(四)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如技術經歷證明文件或退伍令上所註記之專長),其年資可予採計。

(五) 職安衛等5職類得以勞保投保明細代替工作經歷證明。

 

九、 請問各軍公教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可否請公假?

各軍公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依職訓局73年5月18日(73)職檢字第1622號函暨內政部74年6月6日(74)臺內勞字第311984號函釋,可申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假。

 

十、 請問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應如何辦理?

(一) 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如收件地址、名字或其他資料等),可依年度簡章後所附「資料變更申請單」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進行資料的變更申請,逕寄或傳真各受理報名單位,以便更正。

(二)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或傳真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傳真(04)-22521967(臺中市408 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三) 即測即評及發證郵寄或傳真至各受理報名單位。

 

十一、 請問若對學科測試試題、術科測試器材有疑義時要如何反映?

(一) 應檢人對於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翌日起7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寫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408 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提出申請,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即時提出,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十二、 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之申請及辦理期間?

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並檢附成績通知單(或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8元)信封(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408 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逾期不受理,且複查成績學、術科各以一次為限。

 

十三、 請問如何取得「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及報名書表?

(一) 可至//www.wdasec.gov.tw【熱門主題-報名相關資訊】下載簡章。

(二) 購買方式:

1. 定點少量購買:可於報名書表販售期間至以下地點購買:

(1) 全家超商。

(2) OK超商。

(3) 萊爾富超商。

2. 大量或少量購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服務中心、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市簡章販售地點(販售期間可電洽05-5360800詢問或逕至網站查詢,網址//skill.tcte.edu.tw)或洽專校院入學測驗中新技能檢定專案室。

(三) 簡章及報名表購得僅限於報名表販售期間,販售期間可參考簡章中各梯次重點行事曆。

 

十四、 參加技能(藝)競賽得奬者,如參加技能檢定,是否得免試術科測驗?

(一)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人員得申請免試術科:

1. 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 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 詳情可至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www.wdasec.gov.tw)─【法規 彙編/技能檢定相關法規】或每年報考簡章之「參考資料」規定查詢。

 

十五、 請問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技能檢定之資格?

(一) 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二) 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三) 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報檢注意事項詳如簡章。

 

十六、 請問學歷證明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 持本國學歷證件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二) 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中文譯本(或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各1份。(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88轉913)。

(三) 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採認請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十七、 請問可否重複報考同一梯次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職類代號5碼相同者)不得重複報名。

(二) 同一梯次不同職類、不同級別或不同項目技能檢定可同時報名,若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或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重複報名費用不退費。

 

十八、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測試方式為何?

本檢定學科測試是採用即測即評電腦滑鼠點選方式作答,作答後會立即由電腦評分,術科則與一般術科實地技能測試相同,並儘可能安排學、術科於同一天測試,測試後立即評分,合格者繳交技術士證費後立即發證,如術科無法於當日評定成績者,於成績評定後另寄成績單,而成績合格者並寄上技術士證申請書,依申請書填寫後可逕至本中心辦理,或郵寄至本中心試務中心辦理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