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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產學合作之定義為何?與建教合作之差異?
A:
一、產學合作之定義
1.    教育部九十年十月調查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概況及意見,發現各校對於「產學合作」的意義,界定不一。有的僅稱「建教合作」,不稱「產學合作」﹔有的將學校與行政機關二者(並未與業界有合作關係)的委託研究計畫或委辦案亦稱為「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
2.    一般習稱「產官學研」合作,「產」指產業界(以下簡稱「業界」),包括民間與公營事業機構,主要是指工業、製造業,另外也包括商業界、企管界;「官」指行政機關;「學」指學術界,泛指大學校院;「研」指研究機構。本報告中的「產學合作」一詞,係指產業界與學術界之合作關係,其合作模式有「產」、「學」二者直接合作,或產官學三者合作(學校透過行政機關的協助、仲介與產業界合作,主要係透過國科會、經濟部的補助案與產業界合作,目前此一模式的合作案力較多),或產官學研四者合作,共計三種模式。若僅產業界與研究機構二者,或學術界與行政機關二者,或研究機構與行政機關二者的合作,則不列入本報告中的「產學合作」範圍。
3.    至於習稱的「建教合作」係由「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而來,其與「產學合作」在文字上的意義類似。惟實務上,技專校院、職校較常講「建教合作」,大學院校也講「建教合作」,但研究型、綜合型大學比較常講「產學合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辦理產學合作相關制度報告以研發制度為主,全國研發主管會議,雲科大,民國91年8月29~30。)
二、建教合作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係指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圍如下:
1.        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2.        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3.        辦理習或訓練事宜。
4.        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依據建教合作實施辦法,高教法規臺(88)參字第八八一五五一一O號修正。)
Q:
產學合作的範圍包括哪些?
A:
產業界與學術界合作的範圍,包括教學、研發與推廣服務三方面,常見的具體做法,約有以下幾種:
(一) 在「教學」方面:
學校教師與業界人才交流(互相兼職)、暑期教師赴業界參觀訪問、學生校外實習等。又,依據教育部技職司編印「我國技職院校建教合作成果彙編」所列技專校院建教合作方式包括:輪調式、三明治式、建教訓式、觀摩式等十五種。
(二) 在「研發」方面:
業界委託學界研發專門技術。
(三) 在「推廣服務」方面:
1. 開設回流教育、推廣教育班別,業界人士在學術界接受在職訓練、技術人力養成訓練、專門技術訓練。
2. 學界提供專門技術服務及提供專業知識諮詢服務,例如試驗、技能檢定、規劃設計、化驗分析、測量、勘察、工程監造、鑽探等。
Q:
管理費支用項目?
A:
管理費為計劃執行機構配合執行計劃所需之費用。其用途如下:
1. 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
2. 協助研究計劃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3. 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費用。
4. 其他與計劃直接有關之費用。
 (依據88年2月國科會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規定。)
Q:
本校對執行產學合作案有哪些獎勵措施?
A: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及獎勵實施要點:
1.          「學年度其他部會建教合作案」獎勵:
建教合作案須為業經本校建案列管,且經費循本校會計單位核撥者,以個案依性質、類別、金額等因素,由負責人專案簽請獎勵。
2.           「學年度產學合作案」獎勵:
(1)   學年度辦理產學合作案件,促進產學交流合作關係有實質貢獻者(國科會計畫、教育部計畫除外),且該案件經本校建案列管,經費循本校會計單位核撥者。
(2)   每學年由產學合作執行單位檢附學年度內完成之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及結案報告。依規定時間以前提出申請,經本校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審查小組審理。
(3)   多年期之產學案獎勵金分學年度支給,依規定時間繳交該學年度工作報告,經審查後發放。學年度獎勵金隻計算方式依該學年度決算與全案總金額比率。
3.           獲上述獎勵者,應於獲獎助後繼續在本校服務滿一年。
Q: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案相關資料檔案,可從何處下載?
A:
檔案下載步驟:
本校首頁 (//www.vnu.edu.tw)
à 研究發展處 (//www.ord.vnu.edu.tw/)
à 技術合作組(//www.ord.vnu.edu.tw/1407?s=1431)
à 產學案申請流程(//www.ord.vnu.edu.tw/1407?s=1431)
à 點選欲下載之文件,按滑鼠右鍵另存新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