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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科技部補件資料彙整與注意事項
一、業務費用憑證:
★膳雜費:
與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第二項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不符。
1、業務費用項下憑證編號第26-29號,列支計畫主持人及兼任助理人員等三人參加研討會按日具領膳雜費新台幣500元、450元,核計溢支925元請繳回。
2、業務費項下憑證編號第32、34號,列支計畫主持人及兼任助理人員參加研討會按日具領膳雜費新台幣500元、450元,核計溢支475元請繳回。
3、業務費項下憑證編號第18號,列支計畫主持人參加研討會按日具領膳雜費$400,核計溢支$125請繳回。
★購買物品不當:
購買辦公室用品,非計畫用品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21號,購買電動削鉛筆機係為辦公室用品,款新台幣1,120元,請檢回。
★計畫未編列研究設備,而購買研究設備
1、業務費項下購買1310nm半導體雷射新台幣25,000元及1550nm半導體雷射25,000元,屬於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研究設備,不同意於業務費報支,款50,000元請繳回。
★研究設備費項下未檢附財產目錄
研究設備費項下憑證第46號,列支聚合連鎖反應器新台幣149,000元,請檢附財產目錄到會。
★收據未載明受領人地址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業務費項下,列支論文編修費新台幣1,160元,查該收據未載明受領人地址暨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符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四項規定,單據1份檢還,
退請補正,款暫不列帳。
★ 購買物品時點不當:
計畫執行結束前一個月購置,佔原核定粍材、物品及雜項費用之大部分比例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30-38號,列支電腦維修、紙張等計新台幣108,805元,計畫執行結束前一個月購置,佔原核定粍材、物品及雜項費用72.53%,請說明是否按計畫既定行程購置及對計畫執行之助益;另購置墨水、碳粉匣(32支,61,995元)占原核定粍材、物品及雜項費用41.33%,請說明大量購置之原由。
★ 助理人員撥款名冊約用期間不符: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1-12號,列支兼任助理具領97年8月至98年7月之工作酬金新台幣72,000元,核與所附助理人員撥款名冊約用期間96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不符,請查明。
★ 漏蓋章: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7號,列支計畫主持人及兼任助理3人具領
98年2月工作酬金新台幣24,000元,所附支出憑證粘存單未經機關首長簽章,
退請補正,款暫未列帳。
2、業務費項下憑證第13號,列支貴儀中心檢測費用新台幣24,000元,所附支出黏貼憑證未經主辦會計簽章,單據退請補正,款暫未列帳。
★ 保險: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80號,列支臨時工5人意外保險費新台幣190元,依所附單據投保金額為500萬,核與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一)、2.規定:意外險保費本會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不符,單據退請查明並將溢支款繳回,款暫不列帳。
★ 助理資格:
助理教授、講師、助教等國科會案之兼任助理,需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於計畫執行期間係受聘於學校且有上課(並非僅有證書即可,例如:助理教授證、講師證、助教證仍不夠,而需該期間有授課之證明、教師聘書)。
1、業務費項下憑證第1-12,列支助教級兼任助理具領97年8月至98年7月工作酬金新台幣48,000元,請檢附助教之相關證明文件到會。
2、本計畫兼任理應屬大專生及研究生或具專長之技術人員,該組員未顯示其專長符合本計畫執行之專業需求,謝員所領98年5-7月之工作酬金新台幣9,000元及業務項下憑證第28、37、42、46號所領之國內出差旅費5,745元請繳回。
二、國外差旅費憑證:
★ 需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影本
1、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機票費50,000元,僅檢附電子機票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未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檢附登機證存根,請補附。
2、國外差旅費項下憑證第2號,列支國際研討會之註冊費7,775元,請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影本到會。
3、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機票費43,746元,僅檢附登機證存根及電子機票,未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檢附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補附。
4、國外差旅費項下憑證第2號,列支機票費新台幣19,500元,僅檢附登機證存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未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請補附。
5、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計畫主持人97年10月13-16日赴美國夏威夷參
加國際研討會之機票費新台幣46,100元及生活費20,321元,經查所附機票僅檢
附登機證存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未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
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請補附;另依第9點規定,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
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
支,依上述規定核算後,應列支生活費16,736元(184*2.8*32.485),計溢支3,585
元,不予列帳。